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12日消息:前妻一直没有将属于自己的财物搬走,最近却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了法庭:离婚了,不能再用我的东西!
2002
年9月,侯先生和方女士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家中的四门低柜一只、消毒柜一只、松雄牌油烟机一台、蓝宝石牌煤气灶一台及林内牌热水器一台归方女士所有。这些财物一直放在双方婚后动迁分得的一套房子内,方女士始终没有搬走。而这套房子双方在共同装修后一直未曾入住,在离婚时也没有进行分割。离婚后,侯先生搬进这套房子居住,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了这些财物。方女士认为侯先生侵权,故起诉要求侯先生停止使用这些财物,并给付财物折旧费人民币2000
元。法院判决侯先生赔偿女方1000 元。 (万里 俞添)
来源:新闻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