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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银行尽了没有?

(04-12 1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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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12日消息:不问不知道,问了更糊涂。简单、明了的银行对账单里,“花头”还真是不少,市民们问:银行对账单到底到什么时候才能人性化,履行其告知义务?律师认为,银行有协助提前通知的义务,特别是客户贷款到期前的提醒。  

“罚息”“利息”是什么  

近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其去建行宝钢宝山支行办理最后一期房贷还款手续时,被莫名其妙地收取了一笔19.67元的利息费。该行一位接待人员称:这是因为她超过还款期限了,收的是“罚息”。  

但建行宝钢宝山支行房贷科一位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的解释是错误的,这19.67元其实只是正常的利息,并不是所谓的“罚息”。  

“到期日”“扣款日”让人昏  

据介绍,在房贷中,扣款日其实和贷款到期日是有区别的,如果是4月7日银行给你放的款,贷款期限为5年的话,也就意味着到期日是2009年的4月7日。但对于银行来说,一般的扣款日期都是每月的20日。  

而建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建行最后一期贷款的利息是按照实际还款时间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到期日为4月7日,而你4月2日还款了,就可以少付5天的利息,但如果你是20日甚至更迟的时间才还款,则要多付一些利息,但利息计算仍按贷款利息计算,并不加收罚息。  

银行账单何时人性化  

建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也承认,这一切在建行的对账单中确实都没有说明,也是造成这些误解的主要原因。而要让贷款期限为二、三十年的市民记住二、三十年后的贷款到期日,确实不太现实。  

记者留意到,目前建行上海分行乃至沪上其它银行的账单中,只有扣款的明细和剩余本金等,并无其它实用部分。该行有关人士也表示,银行确实应该在对账单上作一些改进,如倒数第二个月上应该说明最后的贷款到期日、结清时应带的证件、包括如果逾期不办理的后果和利息结算方式,这样的话,对账单将更加人性化。  

银行有义务提前告知  

广盛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建行于3月2日发出的通知单中,只是要求王女士在3月15前办理结清手续,并没有提出如客户3月15日前不来办理将收取罚息的说法,也没有指出王女士已经违约,则表明银行已经主动将还款期限延期到3月15日,也就意味着银行将不得收取到期日至3月15日之间的罚息或利息。此外,李莉律师强调,银行应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客户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以便客户办理结清手续,而不是在到期日之后的3月2日。作者:本报记者顾万全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