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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档案要及时转交

(06-12 1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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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争议中,有部分与档案有关。     

    路先生于2002年3月8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7月15日,路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年7月22日,公司批准路先生的辞职申请,2004年7月23日,路先生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了7月的工资。同年7月31日,路先生离开公司。因公司未将路先生的人事档案、保险手续转出,路先生于2005年6月2日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转出。     

    公司辩称,因原告路先生于1999年12月与其下属单位丙公司签订购买分配其二居室楼房购房协议,2001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路先生若不满20年离开集团系统内公司,需办理分期折抵购房款手续。路先生未按约定手续办理此事项,故公司人事部门未在其提交的离职人员移交单上盖章,路先生人事档案未转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报告,被告批准,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以原告违反本系统下发文件中关于辞职后原购买楼房需办理折抵手续规定,未将原告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原告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公司按原告路先生接收单位将原告路先生人事档案转出。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公司按接收原告路先生档案单位所在地区社保部门将原告社会保险转出。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案子是因为用工单位未及时转交劳动者档案所引发。其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面要通过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档案来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得不到劳动者的档案,就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审查,这将影响对劳动者的使用,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档案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肯定或否定裁决,从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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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