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档案应遵循什么程序
问:最近,我从一家即将倒闭的国有单位离职,并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直接把档案交给我,让我自行转到人才服务中心,这种作法对不对呢?
答: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时,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其人事档案应由原用人单位在1个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如果员工属于流动中人员,其档案的转递还应遵守下面的规定: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合同解除后档案怎么办
问:今年1月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把我的档案转到了街道。我现在想把档案转到人才服务中心,我应该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另外,我是本科学历,档案转到街道后我的干部身份是不是就变了?目前,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有啥区别?
答: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由于受计划经济人员管理的影响,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如果您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您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您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您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您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您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何况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档案遗失怎么办
问:今年我已经53岁了,上世纪90年代初从国有单位停薪留职,后来也没有与单位办理过任何手续,仍属于单位职工。有人提醒我,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前没有个人帐户),60岁后我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社保中心人员告诉我,必须有个人档案,才能办理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手续。我找到原单位,他们说,单位几经变动,我的档案找不到了。请告诉我,我该怎么办呢?
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颁发的《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劳动者人事档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应由用人单位按《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2、用人单位补建人事档案后,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办理。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3、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按《关于徐汇区劳动局〈关于无法确定被诉人的涉及退档的争议应由受委托管理档案部门直接退档的请示〉的复函》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个人与单位(包括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所等)有存放档案的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将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因个人档案丢失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调到新单位后发现档案不在,可以到原单位找找新单位是否交回了调档案的回执,再与新单位交涉。如果确认档案丢失需要重建档案,还需到自己曾经学习过的学校、工作过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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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才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