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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44年的光阴买单?

(06-19 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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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年,可能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刹那,但是对于解放前就已参加工作的七旬胡先生来说,却是大半辈子失去右眼的痛苦和伴随而来的折磨。以下这个案例可能读来会让每个人都觉得心酸。

    1 因公受伤双目失明

    1962年,胡先生在工作中被浓烧碱灼伤眼睛而右眼失明,他也从染纱工的岗位上转做了后勤工作。1989年他退休,但没有向单位提出过任何经济补偿。1995年,受伤的右眼经常充血疼痛,导致右眼球彻底摘除。可是,意想不到的是,2002年他的左眼也开始受到影响,视力急剧下降,根本就无法自理生活。

    2 签订协议陷入圈套

    双目失明之后,胡先生偶然中听说,对于因工伤旧病复发的,单位应该要承担所有的费用。为此,胡先生几次找到现在单位的领导,要求认定工伤。但单位认为,胡先生原先所在的厂是经过几次兼并和更名而来,况且一直都允许胡先生去报销医药费已经很不错了,因此不应该由现在的厂来承担当时的工伤责任。经过胡先生多次上访,企业终于同意每月支付胡先生工伤补助金200元,并要求与胡先生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签字当天,单位趁着胡先生双目失明,在部分宣读了协议之后就让胡先生盖章。等胡先生把协议拿回家给女儿一看才知道,在企业答应支付每月工伤补助金200元的条款之下还有一项“胡先生同意放弃今后有关工伤的一切主张及要求”的附加条件,一时间,胡先生愤恨交加。可是,面对白纸黑字,胡先生又该如何呢?

    3 求助法援一波三折

    就在陷入困顿之时,胡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希望我们可以为他声张正义。在听完胡先生的叙述并研究了相关案情之后,中心老师认为承继后的企业仍应承担原企业工伤人员的责任,且胡先生和单位所签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因此,中心帮助胡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进行伤残鉴定、支付工伤待遇。

    但是,仲裁部门却以已超过法定期限予以驳回。不过中心老师认为,目前“老工伤”不受时效限制。《上海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答中规定:“本人认为是老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老工伤且从未因此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可以自《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施行之日即2005年4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我们决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终于据此向某区劳动局下发了鉴定委托书。但该区劳动局提出,根据工伤认定的规定,必须要提供受伤当时的病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做工伤认定。可是,距胡先生发生工伤的当时,已经过去40几年了,不仅原单位已经没有了,而且当时和胡先生一起工作的同事也大都不知去向了。更何况当时的工伤处理、文件归档又不是很规范,要提供40几年前的病史记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几乎是不可能。本案到这里,似乎又陷入了僵局。

    4 多方寻访认定工伤

    就在束手无策的时候,我们忽然想到既然胡先生要向兼并后的企业报销医药费,就势必要有原单位的相关证明,说不定能找到点线索。果然,根据胡先生的回忆,1995年单位被兼并时,为了向兼并后的单位报销医药费,他曾找过原单位一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让他帮忙开个证明,证明他当时属于工伤。这位副厂长要是还健在,应该能证明他当时属于工伤。

    拽着这条仅有的线索,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马上奔赴被告单位的上级单位,从几大摞厚厚的改制档案里面查到了这位副厂长家的地址。尽管当时正值盛夏、酷暑难当,但是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还是马不停蹄、按照档案上的地址远赴浦东找到了这位副厂长,并且还根据这位副厂长提供的人员名单找到了另外两位证人。

    2005年9月2日,区劳动局下发了工伤认定书;2006年3月15日,胡先生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一级。至本文截稿时,经我们了解,胡先生的社保卡里每个月都多了一笔工伤津贴。

    尽管如此,胡先生这之前44年中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却没有享受到。因为之前胡先生一直没有被认定工伤,只能领取医疗费而已。我们不禁要问,44年,这多少个生命不能承受之重的光阴,应该由谁来买单?

    董保华工作室 陈亚


作者:陈亚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