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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19年未获补助

(06-20 14: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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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女士上法庭讨回13万余元

    某水产供销公司员工程女士19年前因一起工伤事故,右手腕被截肢。日前,她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13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程女士的诉请。

    1987年1月15日,程女士在工伤事故中失去右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病休三年后,她被安排到仓库从事较轻的工作。两年后,单位不再安排她工作岗位,程女士每月到单位领取492元。

    去年,经有关部门确认,程女士当年发生的事故系工伤,伤情符合因工致残程度四级。为此,程女士将工作单位告进法院,要求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工伤鉴定结论确定之日止,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顾建国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