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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部门公布元旦期间加班费标准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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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12月26日消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咨询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凡在2008年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007年12月30日到31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月。

    此外,由于国家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应当是修改后的20.83天。因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发生一定变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元旦放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2008年1月1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007年12月30日到31日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提醒,明年月制度工作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改为20.83天,加班工资基数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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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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