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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增减与加班费脱钩
    来源:青年报 作者:陈轶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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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1月16日消息: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制度计薪日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本市劳动专家昨天向记者表示,由于计算基数有变,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上海现行的84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例,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38.6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比以前40.2元的基数少了约3.8%。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劳动法专家告诉记者:“《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三倍工资”,公休日的加班费是“两倍工资”。今年春节,2月6日、7日、8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10日为照常公休,2月2日、3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12日。因此以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职工为例,假设今年春节7天他都加班,那么他前3天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300%,后4天每天加班费为3000÷21.75×200%,总加班费为2344.83元,比起调整前他的总加班费为2437.86元,少了93元,约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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