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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破裂引出漏税案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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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2月15日消息: 生意人郑先生因漏税被罚,要求前妻田小姐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日前,松江法院判令田小姐支付郑先生一半的税款,不用承担罚款。
    郑先生是德国人,离过婚,后来在意大利等地做小本生意。1998年5月,他因生意关系来到中国,认识了田小姐。两人虽然年纪相差20多岁,但感情日深。1999年,郑先生与田小姐结婚,第二年就有了小宝宝。此后,郑先生把生意做到中国来,这样可以工作家庭两不误。郑先生以前是“空中飞人”,和田小姐过的是“小别胜新婚”的生活,如今两人天天在一起,地域的差异、生活的区别加之语言的距离,一系列矛盾接踵而来。2004年,这段跨国婚姻走到了尽头。

    郑先生表示,婚姻的打击让年近50岁的他感到沮丧,生意也每况愈下,每个月2000元的宝宝抚养费成了不小的负担。他想降低抚养费,被田小姐拒绝。郑先生称,田小姐还告诉他如果要降低抚养费的话,她会把郑先生偷税漏税的事情抖
出去。去年6月,郑先生收到了税务部门寄给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郑先生补缴2002、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漏缴的税款进行罚款。

    法庭上郑先生称,自己曾经吩咐过田小姐帮他代缴税款,她没交还举报,离婚时财产都给田小姐了,这税款和罚款应该也有她的份。田小姐否认自己举报了郑先生未纳税的行为,还称自己没有接受他的委托帮他缴税,所以拒绝支付税款和罚款。

    法院认为,虽然郑先生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和罚款是发生在2007年,但这是由于郑先生2002、03年未缴税造成的。所以这笔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但税款的罚款部分是郑先生违法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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