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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交辞呈30天后可自动合法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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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1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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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年报 作者:陈轶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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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7日消息:春季一直是人才流动的旺季,素有“金三银四”之称,拿完了年终奖,不少白领把目光集中在跳槽上。根据中华英才网和智联招聘最新两期调查显示,七成人不满年终奖,可能带来大规模的跳槽热潮。针对此现象,职介专家在昨天的“12333”在线互动访谈中,提醒首先不盲目轻易决定跳槽或转行,不过一旦决定了,建议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说法。 调查显示,对于2008年有跳槽意愿的职场人的调查中,数据显示,薪酬福利和发展空间对于职场人是同样重要的两个因素,超过六成的被调查者同时选择了这两项。只有8.6%的此类调查者认为,如果是一份“前途无量”的工作的话,薪酬的改变并不重要。 但今年的跳槽与往年有所不同,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职场人士在跳槽前先学习和了解,主要的内容应是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等方面。 跳槽的第一步是从原单位顺利离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通知是单向的,无须经过单位的批准。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即使不能与单位达成离职协议,也可以在30天后合法离职。如果30天后,单位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由此产生的损失,可通过仲裁向单位索赔。 在违约金和竞业限制方面,在《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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