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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虚报验资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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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刘丹3月26日报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上海首起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刘斌、陈正江和张宝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此外,法院还另对刘斌、张宝处财产刑罚金20万元。

  陈正江系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5年1月至12月间,禅信公司与某银行职员刘斌在为上海沪西置业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禅信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斌进行融资、垫资,刘斌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再交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为上述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身为禅信公司业务员的张宝还伙同刘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间,继续为另外23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使这些公司虚报注册资金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

    此前,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感觉银行解款单有疑,在与银行核实时才使得此案东窗事发,刘斌被缉拿归案。而张宝、陈正江也分别于2006年11月9日、2007年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禅信公司,以及刘斌和张宝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此种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陈正江作为禅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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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陆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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