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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里15万元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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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0 08: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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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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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10日消息:王先生出差期间,使用牡丹信用卡在当地消费后,卡内尚存15.9万元,回到上海后,却发现卡内只剩下了9000元,可他记得卡和身份证始终没有离身。
王先生将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和工商银行湖南省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5万元和相应利息损失。究竟谁该为这不翼而飞的15万元埋单呢?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赔偿王先生15万元,并支付720元利息;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卡在身边钱却丢失
2006年3月,王先生出差去常德市,其间,他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后,卡内尚存15.9万元。可王先生回到上海后查询该卡后大吃一惊,账上的数字从6位数缩水成4位数。可是这段时间内,身份证和牡丹信用卡并未离开过王先生身边。
王先生向警方报了案。警方告诉王先生,这种情况需向案发地警方报案。王先生再次前往常德,向当地警方报案。经过工行内部查询,王先生的卡在3月份使用过8次,其中3月7日那天,有一笔15万元的记录,是被一个叫张三(化名)的人从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下属的一个分理处柜台领走的。
王先生认为自己妥善保管了银行卡,自己和第一被告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有储蓄合同关系,该行应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而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在柜面操作过程中,没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提款人与存款人的身份,造成自己储蓄钱款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支行声称无责
对王先生的说法,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却辩称,无法确定王先生的存款是否被冒领。即便假设存款被冒领,说明冒领者知道王先生的信用卡密码,王先生未谨慎使用信用卡致使密码泄露。另外,第二被告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未提供相应的录像,无法确认第二被告办理15万元的转账业务时,是否审查了取款人的身份。因此,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认为己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则表示,虽然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警方未立案。王先生自称被人冒领存款只是推测。他们与王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与第一被告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有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的后果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常德市人民路支行还提到:张三是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王先生的身份证到银行来办理转账业务的,只是银行未对王先生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登记。常德市人民路支行亦称自己无责任。
银行承担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被告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下属分理处办理业务时是否有过错?常德市人民路支行辩称,当时办理业务时审查了取款人张三和王先生的身份证明,不过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王先生事发不久就向警方报案,根据银行的规定应有相关录像保存,但常德市人民路支行一直没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录像证据。结合有关规定,法院对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只能作出不利推定,认定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办理业务时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有权要求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赔偿。
最后,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应赔偿王先生15万元,并赔偿王先生利息损失720元。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本身并无过错,但由于王先生在其处开户,该行有义务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对于工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法院认为工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讯员
王博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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