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杨金志、刘丹4月15日报道:因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意大利著名品牌"GUCCI"在上海状告中国知名鞋类品牌"森达"。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森达公司侵权,应向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全球最大和顶尖的生产服装及高档豪华产品的跨国集团之一,公司的"GG"商标于1961年便开始使用,1999年和2002年在中国获准注册。2006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在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商场中发现,森达公司专柜在销售带有"GG"标识的女式凉鞋,这款女鞋实际由森达公司生产。
古乔古希公司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商场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被告森达公司则认为,女鞋和鞋盒上都标明了森达商标,同时鞋子在森达的专柜销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引起误认。森达公司表示,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两者拥有不同的消费人群,区别明显。森达公司还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图形并非商标,仅仅是鞋材的花纹图案。
被告第一八佰伴商场则表示,其与森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销合同关系,在销售时并不知道涉案女鞋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森达公司与古乔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产品,或者森达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古乔古希公司的同意。当消费者实际穿着女鞋时,"GG"标识清晰可见,这将导致其他人对女鞋品牌的误认。森达公司作为专业皮鞋生产商,对于行业内的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对鞋材布料的选择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决森达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8万元。
法院还认为,被告第一八佰伴商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