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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被诉频繁违约 遭老东家索赔750万元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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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8日消息:眼下逐渐走红的内地小生邓超可谓爱情、事业双丰收,但昨日(7日)中国法院网登出消息,因演出合同纠纷,邓超的老东家将他告上法庭,并向他索赔750万元人民币。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老东家称邓超期满前开始违约

    据该消息报道,邓超的老东家广州明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9月11日公司与邓超签订了《演艺人员经理人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公司全方位安排、管理、策划邓超演艺事业,成功地令其知名度骤升,片酬收入大增。

    然而,就在邓超名利双收、演艺事业如日中天之际,也是双方合约将届满之时,邓超开始频繁违约,其分别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恶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无理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也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安排的演艺活动;拒不履行续约义务等。邓超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司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邓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余万元。

  仅一年前就传不和

    记者了解到,邓超在毕业后就签约了东方明珠,并拍了为他量身定做的《少年天子》、《少年康熙》、《少年包青天3》等剧,逐渐走红。当时签了5年,于是去年9月时,合约就期满。但从去年3月起,就不断传出邓超跟老东家约满后要改签华谊公司,当时邓超驳斥称改签是乱说。

    不过,事后的发展跟邓超之前说的并不相符,邓超先是于去年接演了华谊的大片《集结号》,如今经纪人也是华谊公司的,签约华谊基本已成定局,只是没有正式公布。但据了解,邓超和老东家的合约中有一条特别条款,就是在约满后的两年之内,他想签任何公司都要经过东方明珠的同意,否则就违约,不知道这次被起诉,跟此条款有无关系。

    “邓超在国外无法回应”

    昨日,很多网友对此评论,有些人为邓超鸣不平,称原经纪公司有霸王条款嫌疑,对艺人不公平。也有人称,公司此举可以理解:“一手捧红的明星,能挣大钱的时候却飞跑了,心里怎么能好受呢?”

    记者还联系了邓超的现任经纪人李函,她告诉记者,已有很多媒体问她此事,但邓超现在新西兰,没法回应,只有等本月10日回国后再说。不过她告诉记者,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记者昨日联系了广州东方明珠的宣传总监王莹,她称邓超与公司的合约确实是从2002年到2007年,但是后来邓超不知什么原因,就是不接公司的活。王莹称,目前所有事情已经交律师处理,公司也不方便多说。对于“天价”赔偿数目750万,王莹只称:“还好吧。”至于双方出现裂痕的原因,王莹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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