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龙事件本来是一起并不鲜见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但是继第一位科龙小股东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很快就出现了所谓"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更值关注的是,该"维权团"明确表示,德勤也是其主要索赔对象,至此科龙案件俨然成为所谓"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以律师团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诉讼案件"。
即便是取得了这么广泛的关注,一些策划者还觉得意犹未尽。据说在这个"维权团"行动宣言发布7天之后,参与成员就增加到50人,所涵盖的省份及直辖市达到15个。近日,"维权团"还宣布将征集H股股东加入诉讼行列。
一时间,以集体诉讼方式讨伐科龙、德勤,成为一些中小投资者津津乐道的事。但是在这些看似热闹的景象背后,更多头脑清醒的投资者也在不停反问:《证券法》和《公司法》虽然赋予了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是这一集体诉讼究竟是否可行?投资者的权益,能否通过这样的集体诉讼得到切实的保护?
这些疑问不是没有道理。对于集体诉讼这种维权方式,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允许的,但是集体诉讼能否达到目的,首先取决于法院能否受理。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在投资受损的时候提起诉讼,但是股东是单一的还是集体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据有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尚未出现过股东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集体诉讼也许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如果诉讼方向不当或证据采集不足,其胜算几乎为零。
从根本上说,要让集体诉讼被受理并最终有胜算,一定要确定恰当的诉讼对象和诉讼方向。毕竟集体诉讼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所需费用高,一般投资者的精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如果陷入一场旷日持久、且说不清方向的集体诉讼当中去,很可能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反而因此落入某些人的彀中,不知不觉中为某些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做嫁衣裳。
毫无疑问,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趋于规范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充分肯定并支持中小投资者增强维权意识。但是维权一定要理智,方向一定要选对,方式一定要恰当。比如在科龙案中,一部分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在"维权团"的鼓动下,首先将负责外部审计的德勤作为主要诉讼对象,而非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科龙公司。这种做法是谬之大矣。
"维权团"的有关召集人曾在某媒体上公开声称,"选择德勤作为被告,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因为"德勤更具备赔付能力"。可是这位身为律师的召集人却犯了一个不该出现的专业性错误:尚未有司法部门确定谁在科龙财务丑闻中有过错行为,同时投资者也不能提出有力证据,就迫不及待地对其中当事人做出过错判断,甚至主要因赔付能力比较强而提出诉讼。这不能不让人深思,由这样一个对诉讼目标选择失当的召集人主持的"维权团",究竟是否真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实际上,有关科龙案的集体诉讼问题,诸多业内专家早就给出了明确建议。信利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律师认为,"起诉科龙公司是没问题的。科龙没有宣布破产,科龙作为一个法人实体目前是存在的,因此依据法律,股东可以起诉科龙公司也可以起诉公司管理人。"
但是,谢律师也表示,"维权团要起诉中介机构德勤,这是需要商榷的。"因为在科龙财务丑闻中,科龙公司的财务账目不是德勤做的,德勤只是依照会计审计准则进行查账,然后发表审计意见。况且德勤曾经两次出具审计保留意见,这在审计责任上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
说到最根本的,在集体诉讼中,如果"维权团"真要起诉德勤参与科龙造假,就必须要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或有权威部门认定,证明德勤确实参与了科龙公司的财务造假。但是时至今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没有任何权威主管部门认定德勤参与了科龙财务造假。维权团更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德勤参与了财务造假。而如果没有上述关键证据,所谓集体诉讼德勤,当然只能是某些人煽动部分中小投资者情绪的策划,这样的集体维权官司难有胜算。
说到底,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科龙电器,中国证监会对此有明确认定。那么,"维权团"不先起诉直接的造假者,却起诉为造假者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避重就轻。令人担忧的是,这种为寻求轰动效应的行动策划,只能使原本有益的集体维权行动,最终仅仅停止在"运动式的煽情"上。
任何人打官司,都希望胜算越大越好。不少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如果他们是科龙股东,一定会慎重选择诉讼对象,使官司有更大胜算;而绝不能因为看似热闹的鼓动而选择不恰当的诉讼对象。毕竟,诉讼是要举证的,也是要掏钱的,如果我们非要通过诉讼来保护投资者权益,就必须尽可能增加胜算,而不是意气用事,图个热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