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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三代人对日索赔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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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杨金志12月27日报道: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终于,他们在2007年的初冬获得胜诉。

    抗战期间,两艘中国轮船神秘消失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闯荡。1930年,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在其后的几年里,陈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等轮船,其中“顺丰”号当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为赫赫有名的“中国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已经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受此影响,以及日本全面发动侵华战争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运业务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还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    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营运中,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渠道获知,两艘轮船都在战争中沉没,除1938年沉没的“新太平”号,“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诉讼:从日本“转移”到中国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陈洽群依照父亲的遗嘱,继续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谈判索赔。在多次交涉未果后, 陈洽群只得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关于两轮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捕获的说法为依据,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此后,已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陈洽群放弃了上诉权利。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也就是说,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再者,鉴于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查后,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当时,国内30多位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组成船案索赔律师团和顾问团。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叶鸣对记者表示,198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合并到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收购。因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发生了两次变更。

    20年的“跨世纪审判”

    因为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诉讼期间又发生若干横生枝节的事件,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竟长达20年。

    叶鸣告诉记者,审判过程中,共有5次开庭庭审: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师回避,被法院驳回。第一庭审后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秉承陈顺通、陈洽群两代人的遗愿,继续进行诉讼。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开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开庭,历时9天审理结束。在此期间,陈氏家族内部就陈顺通遗嘱真伪进行了另外一场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陈顺通遗嘱为真实有效。由此,陈洽群及陈震、陈春兄弟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确认。但是,案件的审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业主继承人陈洽群之子陈春、陈震做为自然人原告参加诉讼,通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继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船王”第三代终见胜诉

    在诉讼期间,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12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则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当时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三十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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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实习生 方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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