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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机构
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所在区、县农家乐星级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申请
农家乐申请星级,由所在村农家乐管理机构统一向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家乐星级申请报告,农家乐的建筑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农家乐符合《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试行)》要求的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
(一)申请的受理
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接到农家乐星级申请报告后,应在核实材料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二)检查
受理申请后,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安排检查员对申请评星的农家乐进行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农家乐,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农家乐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三)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星级的农家乐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达标情况,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四)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的农家乐,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由市旅游协会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农家乐,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农家乐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市旅游协会统一制作、核发。经营者应将星级标志置于户外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
(六)复核
已评定等级的农家乐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原农家乐评定机构负责实施。
复核工作应在村农家乐管理机构对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安排抽查验收。区、县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于本地复核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并向市旅游协会上报复核结果。
(七)检查和复核的人员要求
检查员在农家乐星级评定检查和复核时须有两人以上。
(八)星级的提升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
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1、《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31/T 299-2003)
2、《关于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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